环链型电动葫芦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限位装置的要求

发布时间:2022-07-21 阅读次数:178 内容出自:冠航机械 

当前环链型电动葫芦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可靠性较好,但是在大吨位重物、高行程吊装作业中还略有不足,如何保证环链型电动葫芦的使用安全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。
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3月发布的市监特设发〔2021)16号文中提出要求:“除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起重机外,其余新出厂的桥、门式起重机,自2021年5月1日起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,如重锤式、断火式、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。对于在用的桥、门式起重机,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。”

上述文件仅要求了第二级限位的形式,并未对其安装方式作出规定,但是在GB/T6067.1-2010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对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设置有以下要求:

(1)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,第一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。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,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,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吊运熔融金属,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,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。

(2)第一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切断起升动力源后,仍可进行下降方向运动。

(3)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动作后,设备应停止运行,待检修人员手动恢复后方可继续使用。


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微信客服

电话

13958023819

扫一扫,联系客服